2025年3月30日9时许,魏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清和南街交叉口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时,遇朱某驾驶宁A号牌小型客车沿清和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魏某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倒地滑行时,又与杨某某驾驶的宁AT号小型客车沿新华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右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魏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骑车慢一点,你是不是闯红灯了?”
“我们这送餐路上时间都紧得很。”
“时间紧,也不能闯红灯啊,送餐重要还是命重要?”交警现场对魏某某进行安全教育。
监控显示:魏某某冒险闯红灯通过,刚行驶到路中央,被北向南的机动车碰撞,在空中翻滚一圈,重重摔在地面上,幸亏正确佩戴了安全头盔,只是右脚受伤。
当事人魏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到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杨某某无责任。(兴庆区交警一大队)